《三河市促进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

奖励范围

奖励对象是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,并经确认的引荐人,包括商会、协会、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等。

奖励标准

(一)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(含)-10亿元的,最高按3‰给予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亿元(含)以上的,按4‰给予奖励。

(二)项目引进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,区域综合贡献在50万元(含)-500万元的,最高按区域综合贡献的6%给予奖励;区域综合贡献在500万元(含)以上的,按区域综合贡献的8%给予奖励。

(三)实际引进外资产业类项目,总额在500万美元(含)以上,在外资到位完成列统后,最高按列统总额的1%给予奖励。  

(四)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、国内500强企业、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到本市投资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,除享受以上奖励外,最高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。

(五)引进项目与本市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、供应链、创新链的,项目落地并正式运营后,给予引荐人最高30万元奖励。

责任单位及电话:三河市招商促进中心   158306210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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